7月23日,我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党委书记、校长丁刚主持会议,校党委成员参加了集中学习。会议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了交流研讨,并对学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工作作出部署。会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深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内涵,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为加快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作出灵璧师范新的更大贡献。会议指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大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不折不扣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学校落地落实。丁刚强调,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关键是要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方面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全校上下都要深刻把握学校发展的形势和机遇,将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干事创业的劲头贯穿工作全过程。持续推进党的建设,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以全会精神为引领,持续增强党建工作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不断提高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完善学校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三全育人体系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坚守初心使命,着力提升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能力。紧密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行业企业发展趋势,加强新兴学科建设和课程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改革攻坚,办好办优办强教育。着力传承弘扬教育家精神,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力提升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教书育人能力,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优化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努力创新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务实开拓,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提质增效。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和责任意识,统一认识、凝心聚力,以更加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奋发前行的工作面貌,扎实落实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等各项工作,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教育改革发展新篇章,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注意,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月29日上午,灵璧师范学校党委第二支部书记蔡源同志与支部委员周发尚同志、邵政琴同志,一同前往所属支部的退休老党员晏金福家中,上门为他颁发“光荣在党50周年”纪念章,向老党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祝福,把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第一时间送到老党员的心坎上。在晏金福同志家中,蔡源、周发尚、邵政琴三位同志与晏金福同志促膝谈心,聊起家常,听他回忆在学校工作的经历,询问他的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与他重温入党初心,共忆艰苦岁月,希望他好好保重身体,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并向他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
6月27日,在灵璧师范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灵璧师范学校各支部以“学党纪 忆初心 勇担当 树形象”为主题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会前,支部党员在学校周边开展环境治理党员志愿者活动,随后回到支部活动室开展党课学习等其他“迎七一”系列活动。会上,第一议题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新要求,落实对标学习制度,找差距,明方向。随后,支部书记带领本支部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并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为题为大家上了一堂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活动中党员们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 持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两个篇目。学习后,支部组织党员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开展交流研讨。讨论结束后,各支部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并签署了《宿州市党员干部正确实施网络行为规范承诺书》。活动最后,各支部书记做进一步强调和要求,要求党员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纪律规矩,坚定为民服务初心,勇担教书育人使命,树新时代教师光辉形象,结合实际学,结合实际干,切实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此次活动,让党员同志们在思想上深受教育,精神上经受洗礼,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纪律意识,激励了时不我待的使命意识和勇挑重担的担当精神。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要求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今天就来一起了解《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规定了哪些网络行为吧!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网络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同样具有公共属性。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不注重党员身份和形象,在公共场所言行失德失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党员、干部如果存在这些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觉树立良好作风,带头维护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