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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


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章程

 

 

 

 

 

2016年12月  编制

20241   修订

 

 

 

 

 


序言


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创建1951年3月初名“灵璧县乡村师范学校”校址为解放街96号(灵城东南角原福利院)县属初等师范学校1956年6月升格为中等师范学校,定校名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沿用至今1958年6月,开始在灵城西北郊区凤凰山南麓筹建新校区,10月部分师生迁入新校区1981年11月,收归宿县地区行署教育局管理;1994年4月,单独将财政下划给灵璧县管理;2020年7月,学校下放灵璧县人民政府管理2022年8月,迁入灵璧县钟灵大道凤凰山遂道西、钟灵大道与凤山大道交口新校区办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进依法办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为: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凤山隧道以西,钟灵大道北侧,凤山大道东侧。学校国际互联网域名为:www.lbsfxx.com。

第三条 学校是灵璧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为非盈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通过与高校联合办学方式实施专科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适度发展成人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灵璧师范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师治校、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公共事业与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方向,坚持面向“一老一幼”,重点建设教育类(幼儿保育、学前教育)、卫生类(护理、康复技术)两大专业群,同时开设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动漫与游戏制作、旅游服务与管理、中餐烹饪、作物生产技术等专业,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持续优化专业建设,推动形成“主干专业两翼并举、特色专业多元发展”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根本,以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普融通,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学生高质量升学、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灵璧县人民政府,业务接受灵璧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接受中共灵璧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管理、考核学校干部。

2.审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

3.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停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2.提供稳定的学校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3.支持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4.支持学校依法依规收取事业性收费、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4.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

5.自主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6.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灵璧师范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委、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列席党委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经党委书记批准后会前印发给参会人员;党委会议议题会前应向学校纪委报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干部任免事项时,书记、校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党委会议不予讨论研究。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灵璧师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资助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由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代会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加入共青团、学生会和社团等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系(部)基层管理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部)作为教育、教学、教研、学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落实职能科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1.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系(部)实际,制订本系(部)建设发展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本系(部)特色化、高质量发展职责。

2.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资助和奖惩提出意见。

3.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与改革,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教学质量。

4.制定本系(部)教学科研与教师专业成长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提升教师教研能力与教学水平。

5.负责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与考核评价,对本系(部)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师德考核、晋级晋职、表彰奖励、选送培训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本系部人员月工作量统计。

6.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联络机构,负责合作办学、实习实训、招生就业、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资助、奖励。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管理规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进行培训、进修、考试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习者,其权利与义务由学习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责任,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晋级晋职、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学习、专业实践的机会。

9.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2.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4.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5.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外担任兼职。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在各类教职员工实行按岗分类聘用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任期考核,对教师定期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确定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当退休或退职,退休或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退休和退职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聘用的编制外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从事岗位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捐赠管理制度,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受赠物品纳入学校资产总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1.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3.遵循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培训服务,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层次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校徽由“灵师”两个字首字母“LS”组成了一簇熊熊燃烧的火焰,象征着生机和活力。

第六十四条 “LS”亦像一只自强的雏凤振翅欲飞,代表向上,飞向美好的未来。

第六十五条 “LS”下面是一本打开的书,一目了然,使人很自然联想到知识与学校,其意义表示知识的火焰照亮了学生未来的天空。

第六十六条 “1951”是灵璧师范建校时间。

第六十七条 校徽主色调采用象征深邃与广阔的蓝色和象征奔放与激情的红色,体现了灵师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未来,也体现了灵师人不懈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活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按下列程序产生:

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组织,负责章程的起草与修订工作。章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吸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灵璧县教育体育局核准备案。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六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可予修订:

1.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3.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4.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灵璧师范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