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管理领导机构
第一条 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灵璧师范学校考试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校所有类型考试的组织、实施、评价等工作。
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丁刚
副组长:张劲 程博
成员:吕波 赵国树 王将 刘孝锋 吕海云 张标 马凯 唐振 孙宗波
第二条 成立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所有类型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主任:刘孝锋
成员:吕海云 张标 沈奎 唐振 李灵燕
第二章 考试管理适应范围
第三条 本考试管理办法适用如下考试:
(1)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安徽省对口升学考试;
(2)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统一考试;
(3)省内部分学校联合考试;
(4)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月考期中、期末考试、转段考试、毕业考试;
(5)其他类型的考试。
(6)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禁止各系部、学科组单独组除规定以外的各种考试,禁止组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四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考试试卷一是自主命题,二是引进高质量的试卷。具体工作由教务科负责。
第六条 所有考试自主命题均依照课程进度和课程标准(专业课课程大纲)学业水平测试要求进行命题。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参加高考和分类考试的学科的试题类型依高考或对口升学考试卷模式,其他各科考试依据学校和学科具体要求命制。
第七条 自主命题实行“命—校—审”制度。命题教师在试题命制完成后找同学科组教师校对,校对完成后送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办公室(教务科)审定。命题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姓名要落在试卷上。
第八条 考查课的考试由学科教师根据学科具体要求随堂考查,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查课成绩送交教务科。
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坚持“过程性评价与测试评价”相结合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决定。各系部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拟定的系部考试计划上报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 转段、毕业、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调度;月考经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不影响整体教学运行的情况下由系部统一组织、调度;单元测试由各学科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由备课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考试原则上实行单人单座(在条件具备时考场按高考考场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试卷引进或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安全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要追究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所有考试,线下批阅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线上阅卷根据分配的任务及时完成阅卷任务。
第五章 监考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选派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的老师负责监考。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一考场至少选派一名监考员。监考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考前15分钟到达考点考务办公室,考前10分钟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核对监考场次、科目、条形码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直奔考场,不得携带考试材料到其他场所。
2、分发试卷前要提醒学生注意收听或重申考场纪律(第一场);清理考场(考桌摆放、遗留的草稿纸、手机等)。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带手机进考场,不吸烟,不阅读书报、试卷,不看题做题,不批阅试卷,目光不长时间脱离考场,不催促学生提前交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前5分钟填写完善试卷封面信息,写清楚监考场次、学生考号号段、考场情况、监考人等。
6、考试结束铃(哨)响后,应提醒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快速收齐卷(答题卡),清点试卷(答题卡)份数,确认无误后密封装袋。
7、及时把试卷(答题卡)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替学生传递答案信息,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加强考试巡考工作。学校领导、教务科长、系部负责人、巡考人员,要深入考点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做好考场记录。
第六章 违纪处罚
第十八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务科、系部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严肃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故意损毁试卷或答题卡。
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6、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7、有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违纪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或答题卡(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替他人做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自己考试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阅卷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试线下阅卷一律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线上阅卷准时完成阅卷任务。批阅结束当天整理考试成绩,任课教师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二十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纸质试卷封面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教务科、系部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教务科或系部及时整理考试成绩,形成考试成绩册,一式四份:一份报领导小组审查,一份报教务科留存,一份系部留存,一份班主任留存。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务科长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
第八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标准规定的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九条 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本办法由灵璧师范学校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